这六大类行为不属于“挂证”行为,你知道吗?

浙江二级建造师考试网 发布时间:2019-11-28 17:04:12

  当我们的社会不断进步不断发展时,各项社会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就如近期国家为了整治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现象,七部联合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在这个规范过程中,有不少建造师接到了相关的消息,也产生了不少头疼的问题。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带来一个好消息,国家近期又发布了一个补充通知,明确说明下述六大行为不属于“挂证”行为。


  以下六类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不认定为“挂证”行为: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亲爱的同学们,根据近年来国家对于执业资格证的监管的规范趋势我们可以看到,挂证的生存空间越来越小,而把证书真正落实到现实中,才是证书生存的最佳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