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二级建造师证书注册规定

二级建造师考试网 发布时间: 2024/2/19 16:32:35

  内蒙古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辖区内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为二级建造师注册机关,负责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


  各盟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受理、初审工作。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申请人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盟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第五条 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人登录内蒙古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注册网址http://219.142.101.96/sheng/login/meng.aspx,下载文档进行填报,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


  第六条 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可申请补办或更换。


  第七条 初始注册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


  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工资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所在企业缴纳养老保险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二)料附件组成。(三)、(四)部分合订后的材聘用企业将《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报盟市建设主管部门。


  盟市建设主管部门将《市级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意见表》、《市级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企业申请人)》、《市级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专业)》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报自治区建设厅。材料报送按《市级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材料报送目录》要求办理。


  第八条 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工资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所在企业缴纳养老保险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九条 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1、执业企业变更的;


  2、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


  3、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


  申请变更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执业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新聘用企业出具的工资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所在企业缴纳养老保险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工作调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四)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原件和复印件。


  (五)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第十条 增项注册


  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申请增项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


  (二)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四)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 注销注册


  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申请人或其聘用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企业应当及时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十二条 重新注册


  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申请重新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和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工资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所在企业缴纳养老保险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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