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海南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备考:建设工程合同制度关键句2

海南二级建造师考试网 发布时间:2020-05-19 17:15:36

image.png


  在前文中,各位考生和小编已经一起学习了一部分我们二级建造师考试网专业老师对于工程法规科目“建设工程合同制度”章节中提炼出来的关键句,今天,我们就来学习另外一部分,争取在本次学习之余,我们能顺利拿下这一章节。


  18、承包人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或申请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19、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0、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1、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22、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23、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2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5、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6、债务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27、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28、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如果损害国家利益的,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如果未损害国家利益,则受欺诈、胁迫的一方可以自主决定该合同有效或者请求撤销。


  29、行使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并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


  30、解除合同时,当事人对异议期限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最长期3个月。


  31、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2、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3、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这一章节是《工程法规》科目中的重点章节,也是历年二级建造师考试中考察知识点较多的一个章节,我们在备考时,对于重点章节一定要认真对待,多下功夫,争取做到考的全会,会的全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