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二级建造师证书注册规定

二级建造师考试网 发布时间: 2024/2/19 16:32:35

  一 、注册申请实行网上申报方式。申请人应当在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上办事大厅上进行填报。


  二、 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变更注册。


  (一) 初始注册


  申请人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注册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我厅关于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


  申请初始注册应提供以下材料:


  1.在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上办事大厅系统内(以下简称“系统”)申报;


  2.学历证书(扫描件);


  3.身份证(扫描件);


  4.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扫描件);


  5.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继续教育必须满足规定要求(系统自动识别)。


  (二) 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继续教育数据由“系统”自行判断是否合格)


  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个人在“系统”内提交延续注册申请;


  2.如合同到期的还需提供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扫描件)。


  (三) 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1.二级建造师执业单位变更,应通过系统先完成注销手续,再申请重新注册。


  2. 执业企业名称变更,执业企业申请资质变更后,在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申请单位名称变更。


  (四)增项注册


  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在系统内提交增项注册申请。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由注册系统自动判断是否合格)。准予增项注册后,增项注册有效期延用主项专业有效期。


  (五)注销注册


  二级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住建厅办理注销手续。


  申请注销注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注册二级建造师本人在系统内提交注销注册申请;


  2.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


  (六)重新注册


  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申请重新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系统内已有的扫描件不需重新上传):


  1.在系统内提交重新注册申请;


  2.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系统自动识别);


  3.学历证书(扫描件);


  4.身份证(扫描件);


  5.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扫描件);


  6.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系统自动识别)。


  注:所有扫描件为JPG格式,规格为150k-20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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