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重庆二级建造师证书注册规定

二级建造师考试网 发布时间: 2024/2/19 16:32:35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向重庆市城乡建委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注册事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相关办理内容。


  本指南适用对象为向重庆市建委申请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的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暂未开展)、注销注册、遗失补办注册等事项。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公布)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二)《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下列人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注册并颁发执业资质证书:


  1.注册建筑师;


  2.注册结构工程师;


  3.注册监理工程师;


  4.注册造价工程师;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注册的其他人员。


  (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第九条: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四、受理机构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五、决定机构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1.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2.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延续注册。


  3.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4.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按照规定程序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5.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者,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照规定程序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手续办理,并提供申请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全部继续教育学时的学习证明。


  6.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需补办的,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按照规定程序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初始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1.《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和相应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通过“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网上报送)一式1份;


  2.材料附件1份: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申请公路、水利水电专业初始注册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需增加书面注册申请表和附件材料各1份;


  3.《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1份;


  4.逾期初始注册的,应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由于继续教育目前处于暂停状态,暂不作考核)。


  (二)增项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和相应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通过“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网上报送)一式1份;


  2.增项注册需提供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和增项证明(交复印件,原件需核)、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申请公路、水利水电专业初始注册或增项注册的,每涉及一个专业应当增加书面注册申请表和附件材料各1份;


  3.《二级建造师增项注册初审汇总表》1份;


  4.逾期增项注册的,应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由于继续教育目前处于暂停状态,暂不作考核)。


  (三)变更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


  (1)《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汇总表》1份;


  (2)变更后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通知书》复印件。


  2.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


  (1)《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1份,本人近期免冠照片1张(一寸);


  (2)申请人变更注册前的注册证书、注册印章以及加盖注册证书、注册印章的复印件;


  (3)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和所在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3.聘用企业变更


  (1)《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1份,本人近期免冠照片1张(一寸);


  (2)《建造师变更注册承诺表》(可依次进入“重庆市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V2.0”→“二级建造师使用手册”→“企业版”自行下载模板);


  (3)申请人变更注册前的注册证书、注册印章以及加盖注册证书、注册印章的复印件;


  (4)申请人与原聘用企业的解除聘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5)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6)申请人在新聘用企业的养老保险参保证明原件。


  (四)注销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1份;


  2.《建造师注销注册承诺表》(可依次进入“重庆市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V2.0”—箭头“二级建造师使用手册”—“企业版”自行下载模板);


  3.申请人注销注册前的注册证书、注册印章以及加盖注册证书、注册印章的复印件;


  4.申请人与原聘用企业的解除聘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补办需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补办/更换申请表》1份;


  2.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需核);


  3.聘用企业或个人提供的遗失/作废声明原件


  (六)延续注册(暂未开展)需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复印件(原件需核);


  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4.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七)重新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1.《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和相应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通过“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网上报送)一式1份;


  2.材料附件1份: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新聘用企业养老保险证明(需提供原件);


  3.《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初审汇总表》1份;


  4.符合近三年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由于继续教育目前处于暂停状态,暂不作考核)。


  注:材料提交要求


  1.以上材料除照片和特别注明外均报送复印件,但应提供原件进行核验。劳动合同、解聘合同一律不收原件,若提交原件申报成功后不予退回。


  2.所有申请事项提交的“申请表”纸件、电子件均应在“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填写、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


  3.聘用企业按规定准备各类表格份数,提交的材料统一使用A4纸张装订成册,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除注明份数外,只提交一份,书面材料的封皮不得采用硬质或塑料材料装订,以免影响存运翻阅。


  4.所有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建委建造师注册材料核验专用章”。


  5.申报人对向聘用企业提交的各类证件的真实性负责;聘用企业对所聘申请人的申报材料与原件和网上填报的一致性负责。


  十、申请接收


  1.网上申请:行政相对人在通过“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网上上报申请资料。


  2.窗口收件:行政相对人在完成网上申请后,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政务中心2号窗口递交书面申请材料,窗口人员将申请材料交至重庆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业务科室进行审核办理。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1.根据办理类别填写、打印相应的申请表,并完成网上申报。


  2.市属企业将申报材料及相应的证书原件等报送重庆市城乡建设政务服务中心2号窗口;区属企业将申报材料及相应的证书原件等报送企业工商所在地区县建委,区县建委进行原件核验后,再提交至重庆市城乡建设政务服务中心2号窗口。


  3.窗口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签字盖章是否完善进行审查,符合要求后向申报单位出具书面凭证,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复核章;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注册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市城乡建委负责二级建造师的初始注册、增注册项、重新注册、延续注册的审批和证章发放;市城乡建设审批服务中心负责二级建造师的变更注册、注销注册、遗失补办注册的审批。


  十二、办理方式


  网上申请、现场受理、业务科室审批。


  1.重庆市注册建造师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电子信息;


  2.重庆市城乡建设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书面材料申请;


  3.重庆市城乡建委建管处审批服务中心审查和发放证章。


  十三、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十六、结果送达


  申请被予许可的,采取现场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行政相对人权利


  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2.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


  3.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4.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当事人对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其行政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检举;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行政相对人义务


  1.相对人有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


  2.相对人应严格依照规定提供申报材料,并确保提供材料合法真实准确;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八、咨询途径


  1.电话咨询:023-63672116(2号窗口)。


  2.现场咨询:重庆市建委政务服务中心(4楼)2号窗口。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1.重庆市城乡建设服务热线966566


  2.市纪委驻市城乡建委纪检组:023-63670518。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1.办事大厅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4楼2号窗口。


  2.交通方式:乘坐118路,138路,268路,299路,403路,411路,413路,416路,421路,462路,466路,476路,818路,819路,871路,873路,0492路,0493路公交车在“鹅岭站”下;乘坐轨道交通一号线在“鹅岭”下。


  3.办事大厅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1.申请人登录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zwfw.cq.gov.cn),点击“进度查询”,然后以下方式二选一:


  2.方式一:进入用户中心查询(使用用户名和密码);


  方式二:输入统一服务监管码、申请人或申请单位。


  3.登录重庆市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http://jzjg.cqjsxx.com/cqwm/default.aspx),点击进入“重庆市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选择对应的企业类型查询相应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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